***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259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西安市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北转盘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杭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