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259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西安市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北转盘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杭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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