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005号
原告:西安匠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匠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匠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匠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匠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16.5元,由西安匠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