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004号 原告: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1.5元,由西安豪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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