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瑾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瑾轩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瑾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3)陕0103民初17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289202.54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