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4168号
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6300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7994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