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1040号
原告:***,女,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65年6月12日,汉族,江苏省昆山市(嘉定)。
被告: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陆家镇陆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7994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
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