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乡县好孩子甲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532财保31号
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7994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乡县好孩子甲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中华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E6MJU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乡县好孩子甲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乡县城东平街中段东侧、中华路东段南侧的土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2020)平乡县不动产权第××号](价值843万元)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账号:88×××09)予以保全,保全共计1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同等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乡县好孩子甲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乡县城东平街中段东侧、中华路东段南侧的土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2020)平乡县不动产权第××号](价值843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平乡县好孩子甲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账号:88×××09)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将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