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790号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新畅潮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华光村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W928G4X。
被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79947T。
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新畅潮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新畅潮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千灯镇新畅潮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