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0978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溪县。
被告: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家镇陆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579947T。
法定代表人:李雪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陆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鲍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