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577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型塘八角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