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577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星空(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型塘八角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