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百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执异451号
本院在执行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与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昌百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盾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虽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但金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多起,且欠付款项数额较大,金盾公司虽与百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自愿转让本案债权,但金盾公司作为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金盾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故百胜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金盾公司与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宜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豫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金盾公司、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豫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44684.78元及利息;三、宜阳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的30444684.78元及利息在1/3范围内向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金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豫03执296号。2020年10月15日,金盾公司与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0年12月7日,金盾公司与百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10月15日,金盾公司与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若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和解协议分期支付,金盾公司应收工程款为5600万元(现第一笔已经履行,剩余4600万元尚不到期),如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不按期履行,金盾公司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金盾公司、百胜公司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金盾公司尚欠百胜公司工程款3900万元,金盾公司自愿以所享有的该债权偿还拖欠百胜公司的债务本息。经双方协商,金盾公司自愿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2020年10月15日执行和解协议所形成的对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全部债权转让给百胜公司。百胜公司以实际回收债权金额,减去金盾公司欠付百胜公司的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后,与金盾公司据实结算,所有税费由金盾公司承担。同日,金盾公司与百胜公司向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作出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0日邮寄送达给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并签收。2021年1月27日,金盾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属实。 再查明,金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起:2020年12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向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发出(2020)豫1002号执保6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金盾公司的工程款8956793.88元予以冻结;2021年1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向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发出(2020)豫1002号执64号、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宜阳县莲庄镇人民政府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金盾公司的工程款7697226元、3390223元扣划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账户。
驳回许昌百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李丹杰
书记员  董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