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执5380号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申请执行***、郑小娟、陈卉、陈景兰、孙书旗、王蕊、陈书霞、孙书杰、孙秀玲、姚西俊、姚金松、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20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有少量零星存款,现已冻结。
三、2021年7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21年5月11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五、2021年5月11日,我院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7月2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2350935.6元及相应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苯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灵 军
审判员 王世争审判员康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