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河南省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路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宝收,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