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坎墩某某钢模租赁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8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市坎墩**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村浒崇公路东。
经营者:陈曼君,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11-17号。
法定代表人:叶剑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慈溪市坎墩**钢模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954号民事判决,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慈溪市坎墩**钢模租赁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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