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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三金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5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三金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1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上诉人慈溪市三金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1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及陈述,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12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退回。
审判长  朱亚君
审判员  黄永森
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