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453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562162X8。

法定代表人:叶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会,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协助执行人):常州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钟楼区怀德南路55号八千里花园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01381K。

法定代表人:ShmuelHibel溪思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泰盈环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计5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巧丽

人民陪审员  王优佩

人民陪审员  葛海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谦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