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975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9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701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系被上诉人***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