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832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温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戴建保,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戴建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5013号民事调解书:一、戴建保应支付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69395元,由戴建保于2017年9月8日前给付货款20万元,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69395元并放弃要求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如戴建保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则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货款269395元(扣除实际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1元,由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939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9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二处银行帐号,但未有超过1000元的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至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常熟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一辆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为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9月19日,查找无着,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陈述,被执行人已给付其23万元。
5、2018年9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除上述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69395元,执行到位230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要求法院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煜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