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1民初8495号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478152元,支付违约金12563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9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628152元,被告于2019年3月16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被告延期付款,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额付清所欠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能按期付款,还余货款478152元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是对的,但是违约金部分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在所承建的创想魅力城工程与乙方订立的商品混凝土合同共欠如下金额:628152元。根据双方订立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订货单》)该款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现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对于所欠款项628152元,甲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付款:1、在2019年3月16日前支付欠款150000元。2、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478152元。如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所欠款项,并支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协议当日,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150000元。之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康达公司货款478152元的事实清楚,由还款协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康达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康达公司要求按还款协议总额628152元的20%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且被告提出异议。故应予调整,本院确定以4781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8152及违约金(以47815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9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89元,由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69元,被告***负担742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742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