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4076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1元,保全费3065元,合计3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