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1238号
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诉讼费合计2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