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324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9595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东村锡太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0397641Q,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汇兴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孙和。
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5185.89元及违约金(自201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4元,公告费710元,合计人民币4514元,由宁波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2018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18年7月2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总计不足五百元的零星银行存款。
6、2018年7月5日,本院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18年8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18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79999.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