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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1157号之一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至被执行人***、***住址苏州市三香新村40幢302室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其余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87197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绮 审 判 员  黄延杰 代理审判员  韦 超
书 记 员  王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