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466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吉克爱兰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交建物贸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交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苏州长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麦吉克爱兰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麦吉克爱兰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吉克爱兰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麦吉克爱兰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若娴
人民陪审员 钱建珍
人民陪审员 沈惠琴
书 记 员 徐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