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6586号
原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商务咨询服务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88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市交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洋湾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男,194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齐门外洋泾塘(公安编号:苏虞公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交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山路99号2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7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长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浒***杨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9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商务咨询服务社与苏州市交建物贸有限公司、**、***、***、苏州银龙管桩有限公司、苏州市交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高新水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长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商务咨询服务社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3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32元,由原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商务咨询服务社负担。
审 判 员 唐 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