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2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捍海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书》,同意***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