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闽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81民初820号 原告:深圳市闽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塘前西区5号二单元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闽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深圳市闽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于2024年2月11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5876.62元,但交款期限届满,原告深圳市闽顺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亦未收到原告提交的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