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27民初5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昭通市永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住所:江苏省高邮市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4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