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209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钢管租赁站支付租赁费、螺丝赔偿款、扣件清理费、违约金合计81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895000元),返还钢管5000米、扣件30000只(如有缺失,按市场价钢管10元/米、扣件3.5元/只赔偿),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已无法返还本案的钢管和扣件,同意按价赔偿,本院已于2023年11月21日从被执行人账户中将本案全部案款扣划到位,具体金额为:租赁费、螺丝赔偿款、扣件清理费、违约金合计815000元,钢管、扣件赔偿款155000元,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执行费14100元。现全部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2091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