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2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冉红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6506270元、利息488295.56元,共计6994565.56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7120610.56元,受理案件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霄
审判员  火荣环
审判员  杨冬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