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361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刚,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7438元及利息91312元,合计458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晏家坪剩余劳务工程款114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刘家峡剩余劳务工程款67812元;4、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皋兰双博龙(皋兰温州品牌步行街)消防通风工程,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内签证单的全部工程项目,经过双方结算工程价款1379090元,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1011652元,尚欠367438元。另原告承包施工的晏家坪及刘家峡工程亦未结清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案外人胡志刚从原告***从被告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皋兰双博龙、永靖时代国际、晏家坪亨陇项目的消防工程。胡志刚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告桂淦,并签有《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后胡志刚退出,原告***直接与两被告对接,但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原告***对皋兰双博龙、永靖时代国际、晏家坪亨陇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完毕。故原告所诉工程系皋兰双博龙、永靖时代国际、晏家坪亨陇项目的消防工程,分别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甘肃省永靖县、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三个工程施工纠纷不能在同一案中合并解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应就三个工程分别向施工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 起
人民陪审员 王惠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璞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