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恢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初中文化,住金川区。
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18399。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赔偿款49162.51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丁国文
审判员 王作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