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30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80号。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7元,减半收取29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