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刘某1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3执保16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
申请人:刘某1,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某、刘某1与被申请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刘某1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200元。
申请费2361元,由申请人刘某、刘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