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3民初242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原告:***,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原告:左小乐,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永平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
***、***、左小乐与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左小乐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小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7.0元,减半收取计2,8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