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3民初242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
申请人:***,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
申请人:左小乐,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
被申请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80号,社会统一代码:91131182109872195U。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左小乐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左小乐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左小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