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82民初1499号
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永平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大帅,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庆,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深州市。
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阳煤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柳小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静军,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州建筑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州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屈大帅、张庆,被告阳煤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邵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州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施工工程款共计1507742.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建设阳煤二期工程期间,于2017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多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对其厂内全厂进行零散工程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给予原告部分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38057.41元。另原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旧脱硫改造土建施工合同》一份、2018年06月10日签订《全厂基础填石子抹灰施工合同》一份、2018年12月31日签订《全厂维修协议》一份、2019年3月10日签订《甲醇罐区地面硬化、循环水池挖管道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69685元,至今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共计欠原告施工工程款1507742.41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以资金拮据为由推诿。原告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阳煤化工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并称欠款金额经核对确认无误。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还款,希望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长期拖欠,于法不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07742.41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7742.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0元,减半收取91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秀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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