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82民初2547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第三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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