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1125行初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住所地深州市长***120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朝阳,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跃诉被告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