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财保62号
申请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3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三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延线高新孵化园1号楼B栋B39室。
法定代表人:关军。
本院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1)成仲案字第109号《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成都三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银行账号44×××97中的620万元存款。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请求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成都三九投资管理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银行账号44×××97中的62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彤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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