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636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蔚镇东富路9号东景工业坊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勋,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3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美莱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