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1民初305号
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顿小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3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897元,由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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