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71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焕宇,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37号楼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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