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任总经理。
申请人赵兵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的银行存款X万元,期限为2023年1月2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根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