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98246383D。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居所曹县。
上诉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2369.5元,由上诉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军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