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21财保108号
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系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文,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燕,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1,426,023.6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1,426,023.6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福  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