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0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刘彪,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曹兵,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曹兵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郑仲裁字第09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曹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鄢陵县,为便于工作,统一执行,将该案指定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仲裁委员会(2021)郑仲裁字第0902号裁决书由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津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