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5509号
原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中原路与东鹏街交叉口西。
负责人:梁爽,任监狱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胜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