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邓忠海,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审被告:许东辉,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9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属于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就本案应该诉讼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上诉人没有和被上诉人约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与许东辉、邓忠海的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苗木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上述合同显示甲方即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