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5786号 原告:***,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村委推荐的人。 被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